南京要债公司:抵押优先受偿范围是什么?
抵押优先受偿范围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。
若合同明确规定,就按此确定范围。
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,范围通常包括主债权、利息、违约金、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。
主债权是基础法律关系产生的原本债权;
利息分法定和约定两种;
违约金是违约方需支付的款项;
损害赔偿金是对债权人损失的赔偿;
实现抵押权费用如评估、拍卖费等。
案情回顾:
小何向小李借款50万元,双方签订借款合同。同时,小何以自己的一套房产为该笔借款向小李设定抵押,并签订了抵押合同,但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抵押优先受偿范围。借款到期后,小何未能按时还款,小李欲行使抵押权。小何认为抵押优先受偿范围仅为50万元本金,而小李则认为还应包括利息、违约金等。双方因此产生争议。
案情分析:
1、根据法律规定,抵押优先受偿范围由当事人约定;无约定时,一般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、违约金、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。在本案中,抵押合同未明确约定担保范围,应按法定范围确定。
2、主债权为小何向小李借款的50万元本金,是基于借款合同这一基础法律关系产生的原本债权。小李要求的利息、违约金等,若符合法定或合同约定情形,也应包含在抵押优先受偿范围内。所以,小李的主张有法律依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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